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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严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xx,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25号原告:严xx,女,汉族。被告:黄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xx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严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火传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