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严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xx,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25号原告:严xx,女,汉族。被告:黄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xx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严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火传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