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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肖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健,覃永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01号原告肖健,男,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府馨居1栋901,身份号码46010019761205031X。被告覃永玲,女,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府馨居1栋901,身份号码510230198209090744。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戴珊珊(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