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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北京通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浩金欧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通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浩金欧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通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前高米店盛坊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世宇。被执行人深圳浩金欧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甲子塘社区第二工业区三巷1号A栋。法定代表人刘涛。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浩金欧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公明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黄粤宝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