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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一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宽民一初字第00384号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欣,姜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0384号原告徐欣。被告姜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欣与被告姜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