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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扶山诉被告段春生、侯引凤、侯丽莎、段梦茜、段梦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扶山,段春生,侯引风,侯丽莎,段梦茜,段梦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2号原告郭扶山,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春生,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侯引风,女,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侯丽莎,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梦茜,女,汉族。被告段梦雨,女,汉族。法定代理人侯丽莎,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段梦茜、段梦雨母亲。原告郭扶山诉被告段春生、侯引凤、侯丽莎、段梦茜、段梦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一晖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扶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郭扶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郭扶山负担。审判员  李一晖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