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长泽餐具有限公司、张之振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长泽餐具有限公司,张之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长泽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沿庄镇流庄村。法定代表人卢长泽,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之振。委托代理人熊玉枝,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长泽餐具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3)静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长泽餐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长泽餐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长泽餐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长泽餐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