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某某,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宇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