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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某某,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宇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