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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刑再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易大炎故意伤害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易大炎,殷志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再终字第9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易大炎,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志军,男,1978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志军诉被告人易大炎故意伤害一案,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华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易大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岳中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易大炎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岳中刑监字第6号再审决定书,��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2)华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岳中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岳中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2)华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华容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李思球审判员  胡中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肖芝乐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意见函(2013)岳中刑再终字第9号华容县人民法院: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志军诉被告人易大炎故意伤害一案,本院再审决��发回重审。请你院在重审时注意:本案与吴桂莲故意伤害案相互关联,现吴桂莲故意伤害案已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而本案应综合考虑两案在事实认定方面的关联性,并在此基础上对殷志军与易大炎各自行为予以准确定性。重审时应与吴桂莲故意伤害案统一作出处理。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