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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凌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凌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32号原告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艳芳,女,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黄任远,男,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上海凌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韬。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凌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6元,减半收取计4,023元,由原告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敏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