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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立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郝鹏与刘宝民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鹏,刘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立保字第62-1号申请人:郝鹏,男,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刘宝民,住齐河县。申请人郝鹏与被申请人刘宝民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郝鹏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宝民车辆的查封。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保民驾驶的鲁NXXX**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