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俊芬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经典建筑借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俊芬,安徽省安庆市经典建筑借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谷俊芬,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经典建筑借款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涿民初字第2954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0)涿民初字第2954号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一案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春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乔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