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仲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家勇、夏多志与苏州市利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家勇,夏多志,苏州市利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仲保字第0002号申请人徐家勇。申请人夏多志。被申请人苏州市利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东山大道8号(金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黄登国。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人徐家勇等14名劳动者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利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工资引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4855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建议书,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劳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家勇等14名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利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855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院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续封期限为三个月;对上述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一年,续封期限为六个月。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者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汉卿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钱 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