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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安陆市居易物业有限公司与池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丽,该公司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池溶。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池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负担。审判员  熊红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伍满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