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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高民申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刘志珍、施川南与王怀轩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志珍,施川南,王怀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高民申字第00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志珍,女,194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施觉存,男,194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施川南,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施觉存,男,194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怀轩,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刘志珍、施川南因与被申请人王怀轩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一终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志珍、施川南于2014年1月10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刘志珍、施川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珍、施川南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耀建代理审判员  张 胜代理审判员  裴 然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