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聊东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杰、潘玉坤与潘玉坤、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潘玉坤,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张杰,男,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潘玉坤,男,银行员工,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兴华东路八一宾馆临街楼。负责人王金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潘玉坤、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郭书星审判员  李德庆审判员  程绪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付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