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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周敏容诉陈春荣不当得利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容,陈春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民初字第637号原告周敏容,女。委托代理人吴荣克,男,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春荣,男。原告周敏容诉被告陈春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耀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敏容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吴荣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春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敏容诉称:被告陈春荣系原告彩票销售中心员工,在2012年4月19日前后共挪用彩票销售款60000元,为此,原告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挪用资金,因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安机关不予受理。2012年4月24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到原告60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春荣归还欠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周敏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陈春荣出具的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陈春荣欠原告彩票销售款共计60000元的事实;中国福利彩票、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享有合法的彩票代销权利。被告陈春荣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周敏容提交的被告陈春荣出具的欠条、彩票代销证系书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上述证据及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被告陈春荣于2011年4月被原告周敏容招聘在其彩票代销点做工,收取的彩票款由被告暂时保管。2012年4月19日,原告要被告移交彩票销售款时发现被告共挪用彩票销售款60000元。为此,原告向广州白云区公安分局京溪派出所举报被告挪用彩票销售款,公安机关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为由不予受理。2012年4月22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被告陈春荣因挪用彩票销售款欠到原告周敏容60000元,在三日内返还。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未返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陈春荣在原告周敏容彩票代销点销售彩票,所得销售款由其暂时管理,被告理应妥善管理彩票销售款,并按期交付。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有彩票销售款60000元未交付给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春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周敏容彩票销售款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陈春荣负担(原告已预交,此款由被告陈春荣直接付给原告周敏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耀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邓先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