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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北京泽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泽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北京泽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腾飞企业工业园2号院。法定代表人葛运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峪崎,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罡,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3层。法定代表人吕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原告北京泽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泽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峪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原、被告开始有业务往来,原告主要在节日期间为被告提供节日食品。开始被告信用较好,能当场结清货款。2013年中秋节前,原告根据被告的订货为被告提供了货物,但被告至今尚欠265645元货款未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上述货款。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数额没有异议,但原告应当少提供了一张退货单,减去一张退货单的数额,我方财务计算的欠款数额是261639.05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一直为被告供应货物,现尚欠原告货款265645元未给付。被告提出尚有一张退货单的数额原告没有减去,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零壹零收货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即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货款。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尚欠货款265645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尚有一张退货单的数额原告没有减去的主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北京泽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二十六万五千六百四十五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五十六元,由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爱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万红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