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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自流民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钟守义诉董国庆、曾利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守义,董国庆,曾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自流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钟守义,男,194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门策奇,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国庆,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宁强县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曾利民,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牛。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守义诉被告董国庆、曾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守义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守义撤回对被告董国庆、曾利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35.50元,由原告钟守义负担。审判员 卞 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漆杏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