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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5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胡洪振与郭保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洪振,郭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545-2号申请执行人:胡洪振,干部。被申请执行人:郭保华,财政局干部。本院依据应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保华在新时代城市广场D1幢5单元601室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01××41。因被执行人郭保华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保华在新时代城市广场D1幢5单元6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1××41。二、查封期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小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