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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刘义雄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A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攸法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A,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刑诉字(20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A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刘A在攸县城区寻找盗窃目标。当其行至攸县江桥街道办江桥村大背岭安置区朱A家时,见大门没关,便潜入朱A家盗窃电线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线的价值为23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A的供述、辩解及户籍证明、被害人吴A的陈述、证人吴B、袁A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A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A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亚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樊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