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庆中民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马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中民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汉族,1964年l月10日出生,干部,庆阳市西峰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女,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农民,庆阳市西峰区人。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某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马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其余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金发审 判 员  盖冬梅代理审判员  闫 弘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常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