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陈某、周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汉阳刑初字第0007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芳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3)第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周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周某及辩护人李芳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陈某、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陈某从胡某玉(另案处理)处非法购买无进口药品注册号,分别标识为“GefitinibTabletsIP”(吉非替尼片)、“ImatinibCapsulesIP”(依马替尼胶囊)、“SorafenibTosylateTablets”(甲苯磺酸索拉替尼片)、“ErlotinibTablets”(厄洛替尼片)的药品。被告人陈某、周某以每盒1700元至2000元的价格在湖北省肿瘤医院兜售或通过武汉弘涛圆通快递有限公司邮寄的方式,向癌症患者或家属孙某刚余某洪、李某、张某、张某、雷某年、王某川等人销售上述药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同年4月24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武汉市汉阳区汉城小区2栋2单元201室进行联合执法,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周某,并查获“GefitinibTabletsIP”(吉非替尼片)60盒、“ImatinibCapsulesIP”(依马替尼胶囊)7盒、“SorafenibTosylateTablets”(甲苯磺酸索拉替尼片)1盒、“ErlotinibTablets”(厄洛替尼片)8盒。经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现场查获药品均为假药。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周某退赔销售所得的全部赃款共计人民币8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人孙某钢、余某洪、李某、张某、张某青、雷某年、王某川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蒋某、肖某源、文某山、姜某清、胡某涛、胡某玉等人的证言,物证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物流单据、银行凭证、情况说明、查证情况一览表,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假药说明等书证及被告人陈某、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周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周某犯销售假药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二被告人退赔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李芳芳辩称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坦白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二、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退赃款人民币85000元,发还给孙某钢1800元、余某洪17000元、李某32400元、张某5600元、张某青105**元、雷某年12600元、王某川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江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瞿桂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