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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泌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亮业、王守恩与被告刘录德、朱保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业,王守恩,刘录德,朱保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泌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李亮业,男。原告王守恩,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磊,男。被告刘录德,男。被告朱保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业、王守恩与被告刘录德、朱保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亮业、王守恩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业、王守恩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李亮业、王守恩负担。审判长  薛九建审判员  马 民陪审员  杨恒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邱永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