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泌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亮业、王守恩与被告刘录德、朱保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业,王守恩,刘录德,朱保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泌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李亮业,男。原告王守恩,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磊,男。被告刘录德,男。被告朱保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业、王守恩与被告刘录德、朱保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亮业、王守恩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业、王守恩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李亮业、王守恩负担。审判长 薛九建审判员 马 民陪审员 杨恒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邱永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