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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中刑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罪犯赵永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白中刑执字第809号罪犯赵永亮,男,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八监狱服刑。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乾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永亮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八监狱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赵永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表扬两次,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永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二0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树杰审 判 员  王天立代理审判员  陈兆杭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