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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云清与被执行人肖广淼合伙协议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云清,肖广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肖云清,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广淼,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云清与被执行人肖广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息及代垫诉讼费共计43000元。申请执行人肖云清自愿放弃本案的剩余全部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沙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忠辉审 判 员  黄绍杜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