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民辖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辖初字第0001号原告:袁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何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不在泰州市姜堰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于2007年相识,2008年10月6日在姜堰市(现为泰州市姜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至原告处生活,并于2009年2月27日生育一子何某。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已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原告一直在其住所地居住,现原告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何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何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世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