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终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徐开来与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乡山东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开来,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乡山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连民终字第18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开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乡山东村民委员会上诉人徐开来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乡山东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开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徐开来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徐开来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徐开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刘 领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其庆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