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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商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峰合矿业筹备处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峰合矿业筹备处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商初字第854号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本健。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孔桥村14号。被告: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峰合矿业筹备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峰合矿业筹备处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峰合矿业筹备处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3元减半收取为2351.5元,保全费165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马章元陪审员  汤之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培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