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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商初字第0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江苏(连云港)震云律师事务所与吴云青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吴松青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商初字第0903号原告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被告吴松青。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吴松青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就本案向原告实际履行。原告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松青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松青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松青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涛代理审判员 孙 静代理审判员 梁承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