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楼翔与朱聪、朱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翔,朱聪,朱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296-1号原告:楼翔。委托代理人赵作华。被告:朱聪。被告:朱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楼翔与被告朱聪、被告朱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翔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楼翔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43元,依法减半收取411.71元,财产保全费440元,合计851.71元,由原告楼翔承担。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