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沈阳欧思奈商贸有限公司与艾彦成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彦成,抚顺市瑞丰助剂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0185号申请人(担保人):沈阳欧思奈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艾彦成被申请人:抚顺市瑞丰助剂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欧思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艾彦成、抚顺市瑞丰助剂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欧思奈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艾彦成驾驶登记所有人为抚顺市瑞丰助剂厂辽DXXX**号黑色奔驰车一台(价值约120000元)。并已提供申请人所有的辽ANXX**红色沃尔沃小型客车一台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欧思奈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艾彦成驾驶登记所有人为抚顺市瑞丰助剂厂辽DXXX**号黑色奔驰车一台(价值约120000元)。扣押期间允许被申请人使用,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不准抵押、抵债、如需变卖须经本院许可。扣押期限为一年。二、扣押申请人所有的辽ANXX**红色沃尔沃小型客车一台。扣押期间允许申请人使用,由申请人负责保管,不准抵押、抵债、如需变卖须经本院许可。扣押期限为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姜云秀审判员 王凤山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