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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母某某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417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渔民。被执行人母某某,男,1959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母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2)乐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母某某未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9529元,经本院强制执行以9529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乐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荣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