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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东苑小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东苑小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桂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052号原告:六安市东苑小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桂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东苑小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六安市东苑小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六安市东苑小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琼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汪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