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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053号申请人高某某,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咸宁花园。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号。高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2013年12月11日高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1月3日已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发出了协助冻结杨某某工资卡存款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新执字第0005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答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