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屈丁胜与郝占孝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丁胜,郝占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屈丁胜,男,汉族,1952年8月23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执行人郝占孝,男,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屈丁胜、郝占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我院执行案件多,压力大,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此案确有困难,故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指令由府谷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4)神执字第009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鹏代理审判员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