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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19)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东全,吴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恢字第25号申请人葛东全,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吴尚东,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丰润区。本院执行的葛东全诉吴尚东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50000元,诉讼费402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4)丰民初字第2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郭继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