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黄永平与许维荣、黄玉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平,许维荣,黄玉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14号原告黄永平,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狮山路**号*单元902,身份号码4405271964********。委托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李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维荣,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长山镇南木江村*号,身份号码4408221968********。被告黄玉媛,女,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住址广西博白县那卜镇双竹村石九头队***号,身份号码4525281979********。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维荣、黄玉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14日,被告许维荣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同意借给被告3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当日原告以转账方式支付了借款,被告许维荣出具了借据和收据。现借款到期,被告许维荣未如期还款,尚欠借款本金30万元和2014年3月14日之后的利息没有支付。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许维荣偿还借款30万元;2、被告许维荣支付利息24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3月14日暂计至2014年7月14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被告黄玉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许维荣、黄玉媛未答辩,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许维荣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用途安装维修,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为2%,每月利息6000元。同日,被告许维荣出具一份借据,内容为今借到原告30万元,从2013年8月14日至2014年2月14日止,承诺按期还本,否则按逾期每天5‰付违约金。同日,被告许维荣出具一份收据,指定收款账号为其建设银行深圳市沙井支行尾号为3999的账户。原告同日通过民生银行向被告指定账号转账两笔,共计30万元。原告确认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13日。原告提交廉江市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两被告于2009年2月2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许维荣拖欠原告的借款理应偿还,并应支付利息。被告许维荣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收据中约定借款为3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借款3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约定月利率为2%,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原告主张被告许维荣已经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13日,故被告许维荣还应支付2014年3月14日起直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原告提交证据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没有证据显示上述债务为被告许维荣的个人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未出庭答辩,故被告黄玉媛对上述款项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维荣、黄玉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永平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3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维荣、黄玉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闫 钰人民陪审员 刘 正 林人民陪审员 欧 献 根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怡婕(代)第4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