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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玄桂明与开鲁县建华镇福盛号村民委员会福盛号自然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玄桂明,开鲁县建华镇福盛号村民委员会福盛号自然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玄桂明,男,32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开鲁县建华镇福盛号村民委员会福盛号自然村。负责人齐彦林,系村主任。本院制发的(2013)开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对外发包土地,在开鲁县建华镇农业服务中心存有发包土地款。经本院查明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开鲁县建华镇福盛号村民委员会福盛号自然村在开鲁县建华镇农业服务中心的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间六个月(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7月9日),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或挪作它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守权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赵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