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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丁树堂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树堂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77号罪犯丁树堂,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2日作出(2004)宿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树堂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丁树堂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丁树堂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2004)皖刑终字第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3月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7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2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华、陈红出庭履行职务,安徽省宿州监狱工作人员何章琪、种小东出庭支持对罪犯丁树堂减刑的提请,服刑人员邹布、杨明国出庭作证,罪犯丁树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丁树堂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树堂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省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树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树堂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