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商初字第0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商初字第0538号原告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80688-6,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江平路东66号。法定代表人李玉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艾群,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12321-1,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118号。负责人王晓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亚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常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