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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谢叶班、王素娥等与李兆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叶班,王素娥,谢照连,李兆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民初字第885号原告:谢叶班。原告:王素娥。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谢照连。原告:谢照连。被告:李兆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负责人:刘澄鹤。委托代理人:陈聪。本院在审理告谢叶班、王素娥、谢照连与被告李兆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叶班、王素娥、谢照连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叶班、王素娥、谢照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叶班、王素娥、谢照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欢球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