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民初字第20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志诉沧州市合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沧州市合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张密行,张密松,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初字第2074-2号原告李志,男,汉族,1980年3月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沧州市合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密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密行,男,汉族,1955年出生,泊头众成日化经营部业主。被告张密松,男,汉族,1952年12月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张芳,女,汉族,成人,沧州市合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与被告沧州市合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张密行、张密松、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沧州市合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在北京东岳永信钢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到期债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沧州市合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在北京东岳永信钢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到期债权2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清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周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