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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帆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德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德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帆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德莎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德莎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展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28号原告奉化市帆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吴驾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政军,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莎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德莎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被告展程物流有限公司(KingwoodLogisticsLt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英皇道(King’sRoad,NorthPoint,HongKong)。在本院审理原告奉化市帆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德莎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德莎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告展程物流有限公司(Kingwoodlogistics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以该案诉讼请求可合并至另案中一并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该案的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该案纠纷可在另案中一并处理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帆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莎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德莎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告展程物流有限公司(KingwoodLogisticsLtd.)的起诉。审 判 长 钱 旭代理审判员 方 懿代理审判员 廖璐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元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