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现住北海市北海大道国际金融大厦与黎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现住北海市北海大道国际金融大厦,黎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现住北海市北海大道国际金融大厦被执行人:黎秋梅,女,1978年9月26日生,现住北海市海堤街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黎秋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海执查字第3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黎秋梅所有的位于北海市东海路新海公寓第一栋第一单元201号房屋[北房权证(2001)第00027129号、北房(2001)共字第000037**号],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申请解除查封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7)海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黎秋梅所有的位于北海市东海路新海公寓第一栋第一单元201号房屋[北房权证(2001)第00027129号、北房(2001)共字第000037**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李志德审判员 叶宗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林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