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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王贵堂、左廷振、吴兰会、王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王贵堂,左廷振,吴兰会,王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3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负责人赵金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贵堂。被执行人左廷振。被执行人吴兰会。被执行人王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贵堂、左廷振、吴兰会、王永名下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明清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咸彦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孙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