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通山民调确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革、阮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决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革,阮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决 定 书(2014)鄂通山民调确字第78号申请人周革。申请人阮强。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周革、阮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12月7日经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于2012年12月7日自愿签订协议书。各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双方车辆造成的损失由周革全部承担支付。2014年1月5日,申请人周革、阮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周革、阮强签订的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于2012年12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审判员 陈朝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郑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