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汪娟与XX松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娟,XX松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34号原告:汪娟,女,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利平,无为县牛埠中心法律服务所。被告:XX松,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娟诉被告XX松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娟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审理中已在亲友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娟承担。审判员 骆俊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钱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