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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张荣、张海霞与江苏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张海霞,江苏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2502号申请人张荣,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申请人张海霞,女,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城东风路51号。申请人张荣、张海霞与被执行人江苏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381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荣、张海霞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20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清河嘉园小区综合楼三套房屋,等侯拍卖,本案终结执行,等侯启动拍卖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38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淼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何友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颜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