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翔民立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郝保仓申诉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翔民立初字第00001号申诉人:郝某某。申诉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诉状,请求:一、撤销凤翔县人民法院(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二、对该案重新审理。经审查,(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案件,于2013年1月30日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并于当日送达了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清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诉人的申诉已超过申诉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诉人郝某某的申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积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