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甘肃省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向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成向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工。被告成向东,男,汉族。原告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向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取暖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成向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向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向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殿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丁天宝 更多数据: